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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侵犯女孩的“心病”谁来治?

张倩 橙雨伞 2018-07-17



童年期性创伤是最严重的心理创伤之一,对遭遇者的身心健康与社会功能影响深远、复杂,良好的社会支持与系统的心理干预,有助于降低创伤恶果,协助遭遇者适应新的生活。


2013年10月23日,四部委联发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首次将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,这被视为立法上的最大“亮点”。


由于该条款宣传不够,加之没有配套的实操细则,很多基层审判人员对此并不知晓,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更少提起相关赔偿。


《意见》出台后的四年间,对“精神康复费”的法律适用,一直处于“零判例”状态。直到去年年底,这块“坚冰”被打破。


13岁的英英(化名)在离家出走的48小时内遭遇六旬陌生男子的多次侵害,施害人坚称双方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,并称认不出是未成年人。


2017年11月2日,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,在判赔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,首次包含了3000元心理康复费用。这在此前全国的公开案例中是从未有过的。


那么小晴的精神康复费诉求能够被法院“获准”吗?



记者初识小晴,是在她遭遇性侵害三个月时。她整个的人显示一种“游离”状态,每当有人和她说话,她会频频点头,似乎听得很认真也很明白。


但当让她做答时,她便一脸茫然地看向你发出“啊?”声。只有反复询问,她才会如梦初醒般应答......


但,这还不是小晴最坏的情形。现在的她,经过一系列专业测评,结论是离弃学治疗只有一步之遥。


去年10月,由大陆第一家预防性侵害公益平台“春风网”的创始人,隋双戈博士为小晴所做的《心理评估报告》“出炉”。


据小晴的家人透露,在性侵害事件“发酵”八个月后,小晴的心理状况被“初步判断强奸事件对受害人造成较大的心理影响,受害人有明显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,且有一定程度的解离、回避等自我防御反应。”……


据说,这与此前由隋双戈博士在她事发后四个半月时做的“首诊”相较,性侵一事带给她的负面心理影响,不仅没有逐渐“淡出”,反而在进行性“加码”中。


专家称,这与事发后,小晴一直没有条件进行专业的、持续的心理干预密切相关。



2017年3月,最高检下发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(试行)》通知,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,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,寄予专业的心理测评和心理干预,形成综合、跨界的保护模式,以期被害人得到更好更有效的心理康复治疗。


由于一审期间没有相关部门,委托专业心理人士为小晴做系统的心理状况评估,所以直到申请抗诉时,著名资深心理创伤专家隋双戈博士为小晴做的《心理评估报告》才提交。  



心理测评工具包括基本人口学资料表,国际公认的儿童创伤评估工具儿童期创伤经历问卷、儿童事件影响量表,以及焦虑自评量表,抑郁自评量表,社会支持评定量表,分离性体检量表等。


最后得出了小晴“需要心理辅导至少持续6个月,每周一次,相关费用不同资质专业人士的市场价格不同,总额19200—48000元。”的结论。


这样一份请求精神康复费支持的证据,其真实性与合法性,均被二审法院否定。


理由是心理评估委托程序属于单方委托,程序不符合规定,且出具这份报告的深圳市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,是否具有心理评估资质没有证据证明。



法律援助律师认为,《心理评估报告》不是司法鉴定,现行司法鉴定分类中没有关于心理损伤的司法鉴定。而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禁止被害人自行委托进行心理评估的限制。



在《心理评估报告》最后一页,评估人员的资质相关资质证书已列明,并有相应编号。登录“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系统”(http://www.chinacpb.org)即可查询。当然也可告知诉讼代理人说明以及提交更充实的证据。
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,“法庭审理过程中,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,可以宣布休庭,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。”


第二百二十条规定,“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,可以告知公诉人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;必要时,可以宣布休庭,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。”


遗憾的是,二审法院在这“两步走”都没有进行的情况下,直接迈向了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“武断否定“的终点。


那么现在问题来了,没钱,小晴的后期心理干预治疗,谁来负责和跟进呢?


注:本文观点代表特约作家观点,图片来源网络。

作者


张倩

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,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,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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